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地层单位命名的一般规定,为命名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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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学文化命名的原则有哪些地层单位命名的一般规定考古学文化命名的原则有哪些考古文化的命名原则以夏鼐先生的观点最有代表性,有关的详解如下:
夏鼐“命名四原则”
命名是人类的文化活动,也是科学活动,命名有文化法则,有科学法则。科学研究上的任何一种命名过程,都要遵循一定的规范,要有一定的原则,不然的话,每个科学家都可以我行我素,以至于政出八门。当然由于科学总是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包括命名规范在内的诸多研究方法也会随之产生变化,也会一步步完善。在这样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产生前后不一致的矛盾。如天文学为发现的新星命名,有时是用发现者的名字,有时又用另外某一科学家的名字;生物学为新物种命名,有的用发现的地名,有的则用发现者的人名。考古学文化的命名也有类似问题,命名原则也需要进行规范。
考古学文化的命名问题,19世纪的考古学研究就已开始关注。考古学家为了区分一个地区处于前后不同发展阶段的考古遗存,采用最早发现这些不同发展阶段遗存的地点作为各个分期的名称。后来为了进一步区分同一地区时代不同和时代相近而内涵不同的考古遗存,产生了“考古学文化”的概念,过去用作分期名称的地名就很自然地变成了考古学文化的名称。中国考古学文化的命名也经历了类似的变化过程,如安特生将甘肃史前文化最初划分为六期,分别以最先发现的小地名命名为齐家期、仰韶期、马厂期、寺洼期、辛店期、沙井期,它们在后来多数都被中国考古学家改称为独立的考古学文化。
夏鼐在指导中国考古学文化命名的过程中,非常强调这样一个国际考古学界的惯例:考古学文化“大多数是以第一次发现的典型的遗迹的小地名为名”(注:夏鼐:《关于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考古》1959年4期。)。这个办法最早是19世纪60
年代法国考古学家在研究旧石器文化时开始采用的,实际上借用的是地质学上地史分期的命名办法。20世纪以后,这种命名方法被考古学家们普遍采用,中国包括仰韶文化、龙山文化在内的考古学文化就是这样命名的。
中国考古学界对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的研究,实际上迟至本世纪50年代末才真正展开。1959年为了编写《新中国的考古收获》,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的一些研究人员感到考古学文化的命名问题比较突出,为解决这个问题,夏鼐先生当时提出了考古学文化命名的一些原则,并写成《关于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一文公开发表(注:夏鼐:《关于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考古》1959年4期。),中国考古学界一直以他的意见作为指导,命名了一系列考古学文化。
夏鼐先生当时提出了一个成熟的考古学文化命名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条。
第一,一种文化必须有一群的特征。根据英国考古学家柴尔德的说法,一种文化必须有一群具有明确特性的类型品。夏鼐先生特别强调一群的特征至少要在两个不同的地点出现,而一群特征的类型品,却不一定是最重要的东西,但它们的内涵须很明确,例如陶器,“必须是用某种质料以某种制法制成的某种(或某几种)形式的和某种(或某几种)纹饰的陶器”,不能是空泛的灰陶或彩陶之类。
第二,同一类型的遗址最好发现不止一处。只有在较多的遗址发现同一特征的文化遗存,才能了解它的分布范围,认识到它的主要内容。
第三,必须对这一文化的内容有相当充分的认识。同类遗存中至少有一处遗址做过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充分认识它的特征,认识构成这一文化的各种“元素”,不能仅依采集的少数材料匆促命名新文化。
这便是学者们常说的考古学文化命名的“三原则”。由于夏鼐先生的提倡,中国考古学文化命名的原则,大体采纳了柴尔德的观点,是以一群具有明确特征、经常伴出的类型品作为区分考古学文化的标志。而最终命名的确定,正如夏鼐先生所说:考古学“文化的名称如何命名,似乎可以采用最通行的办法,便是以第一次发现的典型遗迹(不论是一个墓地或居住遗址)的小地名为名。”我们可以将这个说法归纳为下面的第四个命名条件:
第四,以首次发现的典型遗址的小地名命名。古文化遗址的命名,一般是用遗址所在的小地名,这实际规定了考古学文化命名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确定考古学文化的名称,既要求是第一次发现的遗址,又要求是有典型代表性的遗址,面对几种选择时,定名要适当。
如果加上这一条,“三原则”就成为了“四原则”。考古学界时常也采用以地区或流域命名、以特征遗物命名、以地名加前后缀命名、以族别命名等方法,而以“小地名命名”的方法使用最为普遍。
安志敏先生他列举了以小地名命名、以地区或流域命名、以特征遗物命名、以地名加前后缀命名、以族别命名的几种方法,但并没有明确认定考古学文化命名的一些具体原则。他也这样强调:“一个考古学文化包括有不同的文化因素,例如某几种特定类型的住宅、墓葬、工具、陶器和装饰品以及某些特定的工艺技术等”;“至少应对该文化的一处典型遗址作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如果将这些话作为命名原则理解,与夏鼐先生的“四原则”精神应当是一致的。
地层单位命名的一般规定正式地层单位(除少数特例和生物地层单位外),均应以一个适当的地理专名加相应的正式地层单位的类别与级别的术语来命名(非正式地层单位名称中不宜使用地理专名),并应遵守下列一般规定:
9.4.1正式地层单位名称中的地理专名选用规定
(1)地层单位名称中的地理专名,应来源于单位的层型所在地(或其附近)的一个永久性地名,如省、市、县、镇、村、山、江、河、湖、溪、沟名等。选用的地名应能在大比例尺地形图或县、区的大比例尺行政区划图上找到;否则,必须先将拟用的地名报国家地名管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在正式发表时要准确描述其地理位置和标志,并标在交通位置图上。古地名不宜选用。
(2)一个正式地层单位建立后,如其据以命名的地理专名因行政区名的改变而有变化或其指示的地理标志消失时,地层单位仍应保持原来的名称,不应改名。如陕西的保安群,不应因据以命名的保安县改名为志丹县而改名为志丹群;黄龙组不应因其得名的黄龙山后来被夷平消失而更改其名。但原先建立的地层单位名称中,如使用了具有民族歧视性含义的地名,则可随相应地名的改变而变更原单位名称。
(3)同一地理专名不应用于两个不同地层单位或两个级别不同又有从属关系的地层单位,如本溪石灰岩段与本溪组不能并存。将同一地理专名用于不同类别的地层单位的做法亦应避免。
(4)当一个已命名的地层单位被划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原来的名称不应保留给重新划分的任何一个岩石地层单位;当原单位被升级时,只需更换原单位名称中的单位等级术语,而不改地理专名。
(5)在文章译成外语时,以中国地名命名的岩石地层单位名称一律用汉语拼音给出该名称。但对过去用英文拼音给出的一些老的岩石地层单位名称,在以汉语拼音给出名称后,应以括弧注明原用英文拼写的名称,如宝塔组,译成Baota(Pagoda)Formation;馒头组,译成Mantou(Manto)Formation。
9.4.2地层单位名称中的单位术语
为使地层单位名称能准确反映单位的类别和级别,地层单位命名时必须使用合适的单位术语。一般情况下,在地质文献中各类正式单位术语只适用于各类正式地层单位,非正式单位应使用非正式地层单位术语。如术语“群”、“组”只能用于正式岩石地层单位,不能用于非正式地层单位。用正式与非正式地层单位共用的术语(如“段”、“层”等)命名正式地层单位时,必须在相应单位术语前加地理专名(如观音桥层);命名非正式地层单位时,只在单位术语前加描述其相对顺序的形容词、数词或代码、或岩石名称,不能加地理专名(如上、中、下段,第1、2序,礁杂岩,火山灰层等)。在岩石地层划分中,使用特殊形态或成因的单位术语,只能命名非正式地层单位,其前可加岩石名称,但不宜加地理专名,以免与正式地层单位混淆(如角砾岩楔、灰泥岩丘等)。
9.4.3生物地层单位命名
正式的生物地层单位名称,应由一个或最好不超过两个合适的化石名称以及有关生物地层单位的适当术语构成。化石名称应按拉丁文书写规则书写,命名时应说明化石名称的选用理由(详见本指南后附的说明书中4.3节)。
9.4.4其他规定
(1)年代地层单位的宇、界、系、统、阶采用国际、国内通用的名称(见5.9,5.12节)。如需新建或修订宇、界、系、统级年代地层单位时,应遵循协商原则进行。建立新的阶时,应按9.4.1所述的规定选取地理专名,再加单位术语“阶”来命名。
(2)在已经习用的岩石地层单位中,有一些是以地理专名加岩石名称,或地理专名加岩石名称再加单位术语来命名的,这虽与正式地层单位命名规定不太一致,但为尊重习惯,仍可视其为有效的正式地层单位名称。但需注意的是:由地理专名加岩石名称构成的单位名称通常用于组级单位,如霍山砂岩相当于霍山组,峨眉山玄武岩相当于峨眉山组。若这类单位已按合格程序恢复为正式组级单位,则原地理专名加岩石名称构成的名称应予停用。今后新建岩石地层单位时,不提倡用地理专名加岩石名称,或地理专名加岩石名称再加单位术语的方式来命名。
(3)当新发现一段地层,因尚未经详细研究,拟起新名而条件尚不充分时,推荐的做法是,宁可用非正式地层名称加以叙述而暂不起新名,留待深入研究后再予命名;另一提倡的做法是,当第一人已做过详细研究而未命名,第二人认为应给以新名时,应通知第一人,建议他给予正式命名。已有合适的名称可以引用,不要随意创立新名。在拟创立新名前,应阅读对新名要求的有关规定,并查阅国家和省的地层名称录或地层数据库,以查明已有名称确实均不适用。
(4)当证实两个或两个以上正式命名的地层单位为同物异名时,一般应根据优先权原则(见9.4.5)保留先建单位的名称,废弃后建者;如后建的单位更科学、更具代表性、应用更广泛,也可以作为个别例外,保留后建单位的名称而废弃先建者。地下的命名单位可以同地表命名单位对比时,一般以地表单位的名称取代地下单位名称。异物同名单位应根据优先权原则保留先建单位的名称,后建单位须按地层单位的修订程序,重新命名。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正式地层单位名称中的地理专名取自同一地点或不同地点的相同汉语名称构成重名时,一般应保留最早使用该地名的单位。当两个不同中文名称的单位,被译成汉语拼音名称同名时,对后建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在译成汉语拼音名称时,应作技术处理,如平湖组与坪湖组,庐山组与芦山组等。
(5)地层单位的实际延伸不受行政区边界的限制。当行政区边界两侧的同一地层单位被分别命名为不同名称时,应根据优先权原则或经双方协商后采用其中一个地层单位名称,终止使用另一名称。
(6)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传统地层名称,如竹叶石灰岩、珠角石灰岩、扬子贝层、绿豆岩、三趾马红土等,应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其中多数不宜作为正式地层单位名称,但也有一些层位稳定、分布广泛、长期使用、在特征上充分显示出是一个较好的地层单位的名称。对待这类名称,应以全国地层委员会授权机构重新发表有关名称的明确的单位类别、级别、定义、层型(或参考剖面)、地层特征和单位界线,以及是否保留原始名称或另取新名的建议为准。需要保留的传统地层名称可作为特例处理,如宝塔组。
(7)如拟废弃一地层单位名称,应说明拟废弃的理由,并给予一个取代该单位的名称。一旦废弃生效,该名称即归入“作废的”、“过去使用的”名称档案中。当引用已被废弃的地层单位名称时,应说明为某人(命名)的某单位,并加上引号。必要时可将废弃单位按原意恢复为有效地层单位,但不可将废弃单位的地理专名再用于另一新建地层单位。
(8)采用一个以前给过定义,但未经全国地层委员会评价与“指南”要求是否一致的地层名称,作者应证实该单位符合9.2节所列各项要求。如不完全,作者应补充说明9.2及9.3节所列内容,同时声明:对该单位“这里使用”,并简单摘录原作者对该单位的描述。
9.4.5优先权
指对发表创建一个正式地层单位的最早著作权益的保护。其判断的主要依据是,正式公开出版物所标明的出版时间的早晚,或同一出版物中出现的页次先后。地层单位命名的优先权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对先建立的有效地层单位,后来的工作者应按原定义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应任意修改或重新解释。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层单位含义相同,且符合正式名称的条件时,一般应采用最早建立的单位名称。但这并非绝对,关键因素还是看该单位是否有用,有关它的描述是否充分,含义是否明确及可供广泛应用的程度等。不应只强调优先权,而启用一个鲜为人知的、或早已不用的、或依据不充分的地层单位名称,去取代一个已被普遍接受、长期使用的、条件较好的后命名单位。
9.4.6命名人
指按照建立地层单位的要求,首先公开发表地层单位的描述并赋予该地层单位专名的个人或团体。如已知某作者曾在手稿中描述过某单位,并赋予了新的地层单位名称,他人在公布(引用)该单位名称时,应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准则:①首先建议原作者公开发表该单位的描述和命名;②承认原作者对该单位所作的贡献,并将其列为该单位的正式命名人。只有当正式发表的介绍文章满足上述两项要求后,才能认为未公开发表过自己新命名单位名称描述的手稿持有人是该单位的命名人。
如果后来的研究者,仅变更了原单位的级别术语,而保留了原来的地理专名,则后研究者不能理解为命名人。
9.4.7命名日期
指刊登某新建地层单位文章的正式公开出版物的书名页或扉页上所标明的出版发行年月。凡只在手稿或内部文献中记述过、未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而是通过他人正式发表文章介绍的一个新建地层单位名称,其命名日期原则上以刊登介绍人文章的公开出版物的书名页或扉页上所标明的出版发行的年月为准;原作者手稿完成时间或内部文献的印刷时间不能视为该单位名称的正式命名日期。现实中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地层单位名称在初建时未予公开发表,但被他人引用或介绍,对此应本着尊重历史和职业道德的原则,在满足9.4.6节所规定的要求情况下,应承认原作者的命名人地位,因而其名称命名日期应是该作者手稿完成时间或内部文献印刷时间(详见本指南后附的说明书中7.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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